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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讨论稿)
2014-03-18 14:42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2011年第3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学校领导行使职权,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有关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生活福利问题;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七条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凡属职权范围内规定需经教代会讨论、审议或通过决定的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等,以及与教职工有密切关系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关单位应当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有关会议讨论后起草,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讨论;

(二)由学校工会组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对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并通过各代表团广泛征求意见,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反馈给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听取汇总意见后,对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等进行修改,需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修改补充后再将书面材料提交大会正式会议讨论、审议或通过;

(四)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具体组织实施上述程序,并在下次大会上提请确认或审议。

第三章组织规则

第八条学校按照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九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由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合并召开(简称“双代会”),两会代表合一。

第十条各学院、部门(一般以党总支或直属支部为单位)应当建立和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建立院级单位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不足80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职权与教代会相同。

第十一条教代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会议,方可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经学校党委同意,由学校工会向代表说明。

第十二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并须获得大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决议和决定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并由学校签发颁布。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提交大会逐一表决。

第十五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教代会根据各学院、部门代表人数的情况,一般采取联合方式组建代表团,组团方案由学校工会与学院、部门协商提出,经学校党委审定。由各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正副团长一般应由基层工会主席担任。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补选。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召开教代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产生,学校党政领导、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组成。主席团设正、副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

(二)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三)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四)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决定草案等。

第十八条教代会常设机构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大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由执委会召开会议讨论、审议,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其人选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后,提交教代会确认。

各专门委员会由校工会协调,向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条对教代会的提案、建议、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处理,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处理工作报告。

教代会工作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布提案处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一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代表以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在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比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确定,教职工代表占教职工总人数的18%。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学校各方面人员代表,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教师代表(含双肩挑人员)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的年龄一般限于能任满一届。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离职、退休,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本校,即失去代表资格;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原选举单位可按照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应报学校工会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的权力:

(一) 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大会方案和主席成员、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单;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建立与教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来信、来访和申诉;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指导各基层工会组织、召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六)负责教代会执委会会务工作;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九条各基层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所属党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参照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在所属单位范围内,召开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行使教代会相应职权。

基层工会应就本单位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学校工会书面报告。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接受学校工会的工作指导。

第三十条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教代会实施细则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颁布实施。教代会实施细则如需修改,由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并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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