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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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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会经费独立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8-31 16:33     (点击: )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大企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针对今年以来部分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会经费必须依法实行独立核算。根据工会法第四条“工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和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以及第四十六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的规定,各级工会应当按照经费独立原则,对自身所拥有的资金和财产,财务管理要自成系统、闭环运行,单设账户、独立核算。
   二、工会经费不应纳入财政资金集中核算管理范围。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工会经费来源的规定,工会在经费来源上不同于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其主要经费来源不是财政资金。工会经费不属于财政资金集中核算管理范围不应将工会经费作为财政资金进行集中核算管理,也不应纳入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整顿等不属于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范围。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关于“各级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的要求,凡已经合并或纳入的,应当尽快予以纠正。
   三、各级工会要依法开立银行账户。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核准类账户清理核实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工会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允许其凭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上级工会批准成立的批文和其他开户资料,以工会组织的实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经费专用户。工会组织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目前只能在账户系统中以单位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为避免公检法部门将工会组织专项存款视同单位存款冻结扣划,工会组织账户在账户系统中以单位名称开立,在开户银行相关系统中按‘单位名称+工会’字样开户”的要求,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当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凭证书办理单独开立银行账户手续;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要开立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各级工会要以学习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加大对工会经费独立核算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工会收缴、管理、使用工会经费的法律规定,支持工会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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