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
首页走进工会双代会基层信息师德建设文体协会政策法规学习园地工会文件
公 告
第二期“读懂... 2023/06/27
“畅想阅读时... 2023/06/10
“学思践悟新... 2023/06/02
关于转发山东... 2023/05/22
学校举行第三... 2023/05/19
我校在2023年... 2023/05/13
学习党的百年... 2023/04/28

友情链接  

工作条例
当前位置: 首页>>双代会>>工作条例>>正文
山东工商学院“双代会”换届工作指导手册
2018-05-16 15:26     (点击: )

       

山东工商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换届工作指导手册

       

 

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

2、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3、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

4、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5、山东工商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6、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7、山东工商学院二级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情况报告表

8、关于(二级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请示

9、(二级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委员选票(按姓氏笔画为序列)(样稿)

10、(二级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委员选票统计表(样稿)

11、二级分工会换届选举结果的请示(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32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 2011 11 9 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 2012 1 1 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

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12年       1月       1日起     施行。     1985年       1月       28日     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6109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八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委员3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37人;

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45人。

 

第九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均应设候选人。候选人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劳模(先进工作者)、一线职工和女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应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一般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选举前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按照有关规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差额选举产生,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不低于5%和10%。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组织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可以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也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召开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时,监票人从不是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四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清点选票,进行计票。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七条  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且符合第八条规定,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上一级工会不得批准,应重新选举。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任期自选举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任期、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三十二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三十三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六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1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人。

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  女职工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第三十九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经民主协商,按照相应条件配备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名单,与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村(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如进行选举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1992518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鲁教办发〔20136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

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加强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规范学校教代会工作,现将《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31018

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支持教代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八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情况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系(所)、年级、教研室(组)等为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由所在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组)长。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工勤人员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以及代表选举、更换和撤换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领导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组织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规模较大、内部单位管理相对独立的学校,可以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规模较小的农村幼儿园、中小学,可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小学和中心初中为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制度和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和闭会期间的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应当建立闭会期间的工作机制。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和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组织规则和相关规定,定期开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教代会工作应当纳入当地教育综合督导范筹,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工作应当纳入民办学校年检范畴,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1130日。

中共山东工商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党发〔201439

各党总(直)支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建设,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现将经第六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已修订的《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2011年第3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学校领导行使职权,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有关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生活福利问题;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七条  行使职权的程序:

(一)凡属职权范围内规定需经教代会讨论、审议或通过决定的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等,以及与教职工有密切关系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关单位应当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有关会议讨论后起草,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讨论;

(二)由学校工会组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对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并通过各代表团广泛征求意见,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反馈给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听取汇总意见后,对报告、方案、条例、规划、规章制度等进行修改,需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修改补充后再将书面材料提交大会正式会议讨论、审议或通过;

(四)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具体组织实施上述程序,并在下次大会上提请确认或审议。

第三章  组织规则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九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由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合并召开(简称“双代会”),两会代表合一。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一般以党总支、直属支部为单位)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建立院级单位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不足80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形式,其性质、职权与教代会相同。在同级党组织(党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由部门工会组织筹备实施,在所属单位范围内,行使教代会相应职权。

第十一条  教代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会议,方可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经学校党委同意,由学校工会向代表说明。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并须获得大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决议和决定应当在教代会闭会后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并由学校签发颁布。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提交大会逐一表决。

第十五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各学院、部门代表人数的情况,一般采取联合方式组建代表团,组团方案由学校工会与学院、部门协商提出,经学校党委审定。由各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正副团长一般应由基层工会主席担任。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补选。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 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审核代表名单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 闭会期间,主动联系教职工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 参与学校或本单位、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产生,学校党政领导、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组成。主席团设正、副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

(二)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三)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四)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决定草案等。

第十八条  教代会常设机构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大会职权范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由执委会召开会议讨论、审议,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其人选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后,提交教代会确认。

各专门委员会由校工会协调,向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条  对教代会的提案、建议、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处理,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处理工作报告。

教代会工作要定期向教职工公布提案处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一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在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比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确定,教职工代表占教职工总人数的20%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学校各方面人员代表,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教师代表(不含机关“双肩挑”人员)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的年龄一般限于能任满一届。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离职、退休,或由于工作需要调离本校,即失去代表资格;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原选举单位可按照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应报学校工会审核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的权力:

(一) 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 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大会方案和主席成员、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等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建议名单;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建立与教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来信、来访和申诉;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指导各基层工会组织、召开好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

(六)负责教代会执委会会务工作;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九条  各基层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所属党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参照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在所属单位范围内,召开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行使教代会相应职权。

基层工会应就本单位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学校工会书面报告。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接受学校工会的工作指导。

第三十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实施细则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审议并经学校党委审定批准后颁布实施。教代会实施细则如需修改,由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山东工商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 32 号令)、《山东工商学院章程》和《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党发〔2014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的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与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本单位有关重大管理规定制定和修订的报告,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收集提案和建议,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审议单位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监督二级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方式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行政负责人每年至少向二级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经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基层分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就二级教代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以及关系本部门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召开会议。

第三章  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在本单位党总支(直属支部)领导和分工会的组织参与下,由本单位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以教师和教辅人员为主的单位,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本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代会当然代表,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其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教研室、科室选举。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二级教代会可以邀请本单位原领导、劳模、学生和离退休教职工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不是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分工会委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在二级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向教代会提交提案,并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单位负责人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本单位工作提出质询;

五、列席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职工人数在 80 人以下的单位,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具有与二级教代会相同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教职工人数在 80 人以上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召开二级教代会或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召开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名额为:81 —200 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 40—50%,最低不少于 40 名。

依据《山东工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合并召开(简称“双代会”)。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二级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根据本单位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议,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二级单位分工会提出,经二级单位党总支研究同意后,提请大会表决通过。对于提请二级教代会表决的议题,可根据议题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二级单位召开教代会前,应将会议的组织形式、代表产生、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学校工会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二级教代会召开应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应成立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行政、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二级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组。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部门分工会作为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二级教代会日常工作。

(一)负责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召开的具体工作,组织代表选举,提出大会议题和召开大会方案,征集、整理和审查提案;

(二)向学校工会上报提出召开大会的申请。(包括开会时间、主要议题、日程安排等),并按照学校工会批复的要求筹备会议;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接待代表和教职工来访,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五)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抓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建设,负责大会精神的传达贯彻,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六)做好大会的文秘工作、联络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每次二级教代会结束后,由分工会负责将大会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建档。并按校工会的要求,将有关资料报送校工会。

(七)完成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学校党委审定后印发。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

       

       

       

       

       

       

       

山东工商学院

____届第____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表

编号:   

提案人

 

附议人

单位

 

 

提案

案名

提案

类别

□思想政治教育类  □学校建设规划类  □教育教学类  □学科建设与科研类

□管理体制改革类  □服务社会类      □√后勤保障类  □其他类

提案

内容

(案由

建议

措施

               

               

               

                 

                 

                 

提案人:

2018   

代表团审核

意见

□形式合乎规范,内容切合实际,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退回重提                                            

团长:_______________                

     

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核意见

□立案。

□退回重提。

□作为意见、建议,转____________直接答复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            

               

   

学校领导批转意见

经研究,本提案由____________负责,会同________________实施,请于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前完成。

               

               

院领导:              

               

   

提案落实措施及结果

1.□已经解决   □正在解决   □已列入计划,逐步解决   □因条件所限难以解决

2.答复说明:

承办部门:(盖章)

负责人:              

   

               

提案人满意度反馈及意见

1.□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2.具体意见(可另附页):

提案人:            ___

               

   

说明:1.提案人、附议人须是正式代表,一事一案。

2.本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

       

山东工商学院二级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议情况报告表

单位:                                                            

二级双代会

开会

时间

  ―     

应到

人数

实到

人数

开幕

列席

人数

特邀

人数

闭幕

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文件及表决结果

大会选举事项及结果

报告

单位

意见

基层工会意见:

             

             

             

 ()               

基层党组织意见:

             

             

             

   ()            

说明:本表一份连同整理后的大会文件一套,于闭会后,送校工会备案。

关于(二级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

换届选举结果的请示

(样稿)

校工会:

根据校工会《关于认真做好二级教代会工代会换届工作的通知》要求,二级单位名称职工(会员)大会于         日召开,大会应到   人,实到  

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二级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委员为            

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     日召开,选举  

为主席,会议确定    为组织、宣传委员,    为文体委员等。

妥否,请批复!

附件:1.选票统计表

  2.山东工商学院工会干部登记表

           

              二级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

                             2018    

(二级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委员选票

(按姓氏笔画为序列)

(样稿)

候选人

符号

     

填写说明:

 1、本选票用于差额选举,候选人共  人,应选  人,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赞成的和另选他人的总额不能超过应选人数,否则为废票。

2、对选票内的候选人,赞成的在其姓名下方的符号栏空格内画一个“O”;如不赞成,画一个“×”;如弃权,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把其姓名写入候选人栏,并在符号栏空格内画一个“O”。

3、书写选票的字迹要清楚,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可辨认的部分有效。

另注:选票需加盖分工会印章。

     

       

       

二级单位名称)工会委员会委员

选票统计表

(样稿)

候选人

得票情况

赞成票数

不赞成票数

弃权票数

注:另选他人的也要统计在内。

监票人签名:              计票人签名:      

                  日期: 2018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
版权所有   山东工商学院工会